夜景照明灯具朝向居室的发光强度的标准

除窗面的垂直照度外,影响居住者的另外一个因素来源于可直接看到灯具的刺眼光线。一般而言,灯具的亮度为测量其影响的指标。而CIE第150号技术报告所提的标准使用的指标则不是亮度,而是判断观察者直接看到的灯具在该方向的光强(Ⅰ)。
国际照明委员会第5分部所提标准是以德国和澳大利亚的试验为依据。该试验对周围环境较眀亮的居民区域(环境区域E3)的容许光强值如表。
灯具的最大发光值.jpg
德国的数据以不舒适眩光的“舒适与不适的临界值”(BCD)为基础,通过对眩光光源的视角和背景亮度因素的分析,将眩光光源的最大容许亮度换算为容许光强。澳大利亚的数据基于记录人们反应频次(衡量不适感觉的尺度),若有10%的回答者评价“过亮”,则将这个临界值的光强作为容许光强值。随着灯具距离的加大,澳大利亚与德国的光强容许值更为接近。

该技术委员会根据照明灯具的大小、观测距离等因素,采用l0o0cd为环境区域E3的熄灯时段的容许值为代表。按适应水平确定其他环境区域的容许光强值。但在熄灯时段前,该值过小而存在不适用的问题,这时可根据澳大利亚的研究成果,取高1级的光强容许值。
CE在确定此标准时,还直接参考了澳大利亚1997年制定的《限制室外照明光干扰》AS4282-1997,详见表:
熄灯时段室外定居朝向居室方向的最大发光强度值.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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