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
2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3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 0.4;
4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 于 0. 6;
5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宜为平均垂直照度的0. 75-2. 0;
6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 25O
【释义】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的照度均匀度是参照CIE出版物《体育赛 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指南》No. 169 (2005)制订的。
一般计算场地各计算点中的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 0・5;场地上面向主摄像方向各点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 0.4;观众席前排(指主席台前各排)的平均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平均垂 直照度的0. 25,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一般是指主席台前各排座席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