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控制

  城市道路照明控制宜以时控为基础,并辅以光控功能
  首先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和季节变化,参照国家天文台提供的民用晨昏蒙影时刻或道路照明管理单位总结的年内每天早晚时段与照度的对应关系的资料,合理确定路灯的开关灯时间。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由于天气变化所造成的偏离平均值的情况,比如:有时在白天可能会遇到浓云蔽日、突降暴雨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开启路灯提供照明,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辅助的光控功能自动开启路灯,而当天气恢复正常后又能适时地将路灯关闭。对于那些暂时还不能实施时控加光控以应对临时开灯需要的城市,应适当启用人工干预手动控制的功能以便使道路照明的开、关准确合理。
  立交桥和高架桥等区域的下层道路由于受到遮挡,可能无法获得与桥外无遮挡区域相同的天然光照度,因此需要通过错时开关灯来对桥下照明予以补充,以保证桥下区域的路面和桥外区域路面照明相同。
  针对目前普遍采用的道路照明“三遥”系统,为保证在通信线路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或监控中心瘫痪时不至于造成大面积长时间灭灯,应在控制系统中配置此功能,以保证道路照明的正常运行。
  为了更好地兼顾道路照明效果和节能,应该充分利用照明控制手段,实现按需照明。由于LED光源的使用以及控制技术和设备的水平提高,使得照明控制越来越方便,因此,可以根据使用设备的情况以及被照明道路的具体需求,灵活地选择控制方式,以达到更有效节能的目的。
  本条规定了开关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原标准规定的开灯照度水平为151x,关灯照度为30/201x,经过几年的使用,本次修订结果为: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开灯和关灯照度均为30lx,次干路和支路的开灯和关灯照度均为20x,也就是提高了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开灯照度。其理由如下提高开灯照度水平,即提早了开灯时间,在开灯的时间段城市道路正是逐渐进入交通繁忙状态的时段,早一点开灯,能更好地保证交通高峰期道路上的光环境满足驾驶员的视觉要求。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的开、关灯照度水平,如澳大利亚标准推荐的开、关灯照度水平在(30~60)x,德国标准推荐开灯照度为70x。本标准把开灯照度定为与该道路照明标准规定的照度的高档值相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天然光照度与纯人工照明时的照度有效衔接,减少由于明暗变化带来的视觉适应问题。
  把开灯照度定为道路照明标准规定的照度,对于半导体光源来说,天然光照度可以直接过渡到道路照明标准的稳定状态;对于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来说,由于有延迟效应,要在点燃15min后才能达到其90%~100%光通量,因此本次修编对于开灯照度的提高,可以减少明暗适应的时间和幅度。
  一般来说,不同级别道路照明有不同的照度水平,因此关灯时的照度水平原则上也应分别与其对应。但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规定了30x和20x两种照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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